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及报考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并报考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
第三条 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932,在陕招生代码:8116。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院前身为1949年9月成立的西北党校二部,是在原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陕西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基础上改制而成。现有7个系(部),共开设18个专业,在校学生近3000人。现有省级重点专业3个(含中央财政支持建设的重点专业1个),省级精品课程2门,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1个,院级精品课程5门,院级优秀教学团队5个。
第六条 联系方式
友谊校区:西安市友谊西路175号 邮政编码:710068
雁塔校区:西安市雁南一路503号 邮政编码:710061
联系电话:029—88427211 88419444
学院网址:www.sxjgy.com 电子邮箱:sxjgyzb@163.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职能部门和教学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落实陕西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政策,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落实学院招生委员会各项决定。
第九条 学院纪检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18年面向陕西、山西、河南、青海、宁夏5省(区)安排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各省(区)招生录取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符合学院提档要求,具有被录取的资格。
第十三条 各专业培养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高考成绩按文史、理工类别从高到低录取,无单科成绩限制或加试。
第十六条 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执行各省投档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有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对弄虚作假和不符合国家教育部相关要求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和奖助学办法
第二十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学费:5500元/年;住宿费:65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
1.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分别是8000元、5000元。
2. 学院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金分别是800元、500元和300元。
3.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金都是800元。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2500元—35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200元—500元/月。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由教育部监制并电子注册的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并可上网查询毕业证书编号(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
颁发由国家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议,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经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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